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