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