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