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