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五象岭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