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结束后不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