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监察、财政、公安、审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查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