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