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