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打击报复举报人或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