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拒绝、阻碍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