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