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