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收费单位、经营者因收费、价格违法行为致使被收费单位和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