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