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依法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收取的费用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本条例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费不属于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