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价格法律、法规;

(二)监督价格法律、法规的执行,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价格、收费行为;

(三)指导社会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