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一)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二)监督价格法律、法规的执行,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价格、收费行为;(三)指导社会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