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和与涉嫌价格或收费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涉嫌价格或收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涉嫌价格或收费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与涉嫌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