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收费行为第十七条已废止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时限、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收费单位在非固定收费点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或副本。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