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持收费依据和法人证书或职能证明文件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