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突发事件期间,经营者销售生活必需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