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后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