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等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