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等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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