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配置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并与社区周边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以合并建设。

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用房。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