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呼叫中心、互联网平台、助餐点、助浴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学校等。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