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保障公益职能,并逐步推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鼓励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发居家养老产品,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