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保障公益职能,并逐步推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鼓励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发居家养老产品,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