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