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老年人尊严,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