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二)管理、维护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监督、评议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运行情况,收集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四)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奖励制度,引导和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活动;
(五)建立基层老年人互助组织,开展自助、互助等养老活动;
(六)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
(七)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八)开展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