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窃取或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