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