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