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条已修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转化后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以及技术保密事宜,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