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已修改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依法采用独资或合作的方式,在我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享受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待遇。企业与发达地区联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享受自治区东西合作的优惠政策待遇。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