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款物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