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因毒瘾发作引发疾病或者自伤、自残的,应当及时医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