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表现作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随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并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作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诊断评估的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