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条已修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将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及时报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