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二)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具体措施;(四)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法律后果;(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