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