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