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