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已修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等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利用广播、电子屏幕等方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