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依托职业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时,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