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当落实禁毒知识教学计划,并结合学生入学、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成人宣誓、毕业典礼等活动,组织开展禁毒主题教育;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有禁毒知识读物;校园应当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室)或者禁毒宣传专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