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有迁移安置救护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民政、黄河河务、公安、 交通、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滩区、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救护组织,制定迁移安置救护方案,落实迁移安置救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