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五条已修改汛期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 避洪、 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