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