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待调查处理后车辆方可驶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