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待调查处理后车辆方可驶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