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道路,是指专用于连接高速公路与其他道路的公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