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