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桥梁、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行驶的;

(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