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